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述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1民初47-2号民事裁定,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其与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和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为渑池县陈村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渑池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