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1221民初1671号
原告: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洋河桥西侧金秋乐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2962407XY。
法定代表人:姚建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1956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该公司董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渑池县黄河路中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1828525-041122111A1001。
法定代表人:李春香,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章,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该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卫华,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该院设备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违约所耽误的租赁期限4年零6个月,自恢复正常供水供电之日起相应顺延租赁期限;2、被告返还租金38万元,并自2013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7.58万元。以上二项共计165.58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乙方和渑池县人民医院为甲方,于2013年11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将位于县医院原门诊、放射科、胆结石研究所、内三科区域房屋、锅炉房及院落出租给乙方使用,总建筑面积约4538.45平方米,房屋及院落四至为南至门诊楼南墙外,西至医院家属楼区域外墙以东,北至北外墙以南,东至新兴街路西医院门面房西墙边。2、租赁期限五年,租期从2013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年租金38万元,两年以后租金随行就市。3、乙方租房可作为办公、储藏、商业使用。4、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工商费、税务费、人身意外安全事故等一切事物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租用房屋的水、电源按口,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5、甲方对目前房屋及院落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不承担现在及租赁期内房屋及院落的修缮、维修等一切费用。6、乙方再对房屋进行装修。8、甲方第一年给予乙方房屋租赁装修时间2个月。9、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若遇到城市整体规划拆迁或政府对该土地房屋实施国有资产处置时,由第三方对乙方装修部分进行折旧评估,双方协商解决。1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借款40万元,于2013年11月19日向甲方交纳第一年租金38万元,并巨额投资进行改造。但是2014年7月,被告以国有资产处置为由,对原告租赁场所进行断水断电,从而使原告不能对租赁场所正常使用,产生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门诊楼区域改造费用、返还租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15万元,于2019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租赁场所的材料、工具在调解生效后10日内自行带走;
二、其他互不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702元,减半收取9851元,由原告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负担835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吕丹丹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