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民初8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渑池县文东区。
被告: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会盟大道西侧金秋乐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连成与被告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连成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王连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