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执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樊远征,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物、进行执行和解等。
被执行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人民后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475898.9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2日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房产(2410.3平方米)委托本院司法技术鉴定处依法进行评估。
2018年5月12日,本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向执行局发函称:我处依规定委托河南英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接受委托后,我处告知申请人预缴三万元评估费,因申请人迟迟不予缴纳,故将案件退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拒不预缴评估费,导致案件被退回,使我院对查封财产无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2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