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民初1954号之三
原告:**,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阳市文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49741U,住所地南阳市工农北路汉冶博物馆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南阳市文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5元,减半收取计2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