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民初1954号之三 原告:**,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阳市文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49741U,住所地南阳市工农北路汉冶博物馆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南阳市文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5元,减半收取计2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