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

沈国权与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2784号
原告:沈国权,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沿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国权与被告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国权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