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3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沿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峧头(建国宾馆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903执恢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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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童憬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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