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美女,女,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姚市浙东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中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沿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余姚市浙东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9民终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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