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方家山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浙04民辖终00392号
上诉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方家山项目部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3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方家山项目部上诉称:其与浙江海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工程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仲裁委员会是此行政区划范围内惟一的仲裁机构,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驳回浙江海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涉争合同涉及的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海盐县,该县境内并无仲裁委员会,故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就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正确。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春 审判员 徐连忠 审判员 李美凤
书记员 吴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