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24民初42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方家山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9元,由原告浙江海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秀珍
书记员 褚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