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执2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楼60号。
法定代表人:王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帆,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艳芳,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95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北,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郑仲裁字第0351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54501.53元及利息,利息以4254501.5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为止。二、驳回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60203元,有申请人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12040.6元,被申请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8162.4元。鉴于该费用已有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被申请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裁决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交付申请人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被申请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应予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因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豫09执234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濮阳县南侧、工业路北段西侧房产:1、产权证号:濮房权证濮县字第**;2、产权证号:濮房房权证濮县字第**;、产权证号:濮房权房权证濮县字第**;产权证号:濮房权证房权证濮县字第**;权证号:濮房权证濮房权证濮县字第**;证号:濮房权证濮县房权证濮县字第**;号:濮房权证濮县字房权证濮县字第**;:濮房权证濮县字第房权证濮县字第**。。
三、2021年5月31日作出作出(2021)豫09执234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河南佳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股权(认缴出资额33150万元,持股比例为65%)及预期红利,冻结期限为二年。
四、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10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于2021年12月16日在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254501.53元及相应利息、仲裁费等,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拍卖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轮候查封,需等待首先处置,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可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保稳
审判员  文 艺
审判员  李凤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世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