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终1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60号。
法定代表人:王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帆,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颖芳,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冠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红旗路西段95号。
法定代表人:宋善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薛化伟,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轮公司)、薛化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8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案中,***与黄埔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第7.1.(2)条约定:合同价格暂定为210元/㎡,最终结算价格以甲方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后20日内,依据6#、10#、19#、14#、20#楼工程最后的结算价格为准。***和黄埔公司于2014年按210元/㎡的单价结算并已履行完毕。现***提起诉讼主张14#、19#、20#楼的结算单价为230元/㎡,要求按照230元/㎡再支付其工程款,黄埔公司、发包方日轮公司、薛化伟对此均不予认可。在二审中,***与黄埔公司均认可某某佳苑小区6#、10#、14#、19#、20#楼不是黄埔公司承包,***称是“濮水公司”承包,不清楚“濮水公司”全称。经审查,一、***提交的王某某证明中仅提到14#、19#、20#楼清包工协议价格为230元/㎡,6#、10#楼的结算价格是多少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二、退一步讲,证人王某某一审到庭作证自称是“濮阳市濮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与施工人员结算单价230元/㎡。王某某是否系“濮阳市濮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濮阳市濮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包了14#、19#、20#楼?王某某所称的结算对象施工人员是谁?是否系刘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称“濮水公司”干的是C区的14#、19#、20#楼,而刘某某一审出庭作证称:“我的老板是王某某,我给他干活,我干了五栋楼,有9#楼,还有几号楼我记不清了”。对于施工的楼号,两位证人的陈述存在矛盾冲突,除了王某某、刘某某两人的口头陈述外,是否有证据证实清包工单价是按照230元/㎡结算支付等事实,重审时均需进一步查实。一审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8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洪光
审判员  李彦敏
审判员  马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