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异268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7025903N。
负责人:董琢理,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6817791944。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
被执行人: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4340E。
法定代表人:王诤,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建伟,男,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神农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688186308G。
法定代表人:周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建伟、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3月19日,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作为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并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COAMC豫-2019-A-02)。并于2019年3月27日联合发布联合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2020年7月8日,东方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郑州晟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博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编号:COAMC豫-2020-A-18)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晟博公司,并于2020年7月21日发布联合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2020年8月25日,晟博公司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并于2020年8月26日发布联合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已经合法取得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故请求:变更本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主体为***。
异议审查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9年3月19日浦发公司郑州分行与东方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COAMC豫-2019-A-02)一份,联合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一份;2020年7月8日东方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晟博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编号:COAMC豫-2020-A-18)一份,联合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一份;2020年8月25日晟博公司与***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联合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一份;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于2020年7月6日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东方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晟博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21)豫郑黄证内民字第10483号、10484号、10485号公证书。
本院查明,原告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诉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建伟、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豫0105民初8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利息(含复利、罚息)457556元(计至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利息(含复利、罚息)400357.04元(计至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并给付利息350767.08元(计至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四、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给付利息400876.67元(计至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五、被告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建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被告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建伟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建伟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建伟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义务在1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建伟、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后被告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豫01民终2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9年3月19日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21)豫0105执3036号。
另查明,2019年3月19日,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东方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COAMC豫-2019-A-02),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作为不良资产转让给东方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并于2019年3月27日联合发布联合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于2020年7月6日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
2020年7月8日,东方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晟博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编号:COAMC豫-2020-A-18),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晟博公司,并于2020年7月21日发布联合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东方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
2020年8月25日,晟博公司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于2020年8月26日发布联合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晟博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21)豫郑黄证内民字第10483号、10484号、10485号公证书载明: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申请人***向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建伟、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东方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COAMC豫-2019-A-02)、东方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晟博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晟博公司与***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各方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协议达成后,均已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符合债权转让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各方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申请人***要求变更其为本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主体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建伟、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 亚 芹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孟 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世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