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7906号
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A座11、12层。
法定代表人:李超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男,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航空工业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东里14号。
法定代表人:姜洪法,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北京龙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茹,北京龙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空工业信息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温晓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