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初891号
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A座11、12层。
法定代表人:李超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冬(LI DONG),大不列颠及北爱兰联合王国籍,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JEFFREY HAN,美利坚合众国籍,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Tyger Manufacturing 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艾尔卡米诺南1528号套房108号(1528
S.EI Camino Real Suite #108 San Mateo CA USA)。
法定代表人:JEFFREY HAN。
被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JEFFREY HAN)。
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冬(LI DONG)与被告JEFFREY HAN、Tyger Manufacturing LLC、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冬(LI DONG)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冬(LI DONG)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梅 宇
审 判 员 郝文婷
审 判 员 李冬梅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晓蕊
书 记 员 董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