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383号
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A座11、12层。
法定代表人:李超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全丽,女,汉族,1978年2月2日生,住址河南省浚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生,住址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