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英特尔公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初5058号
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宝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特尔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克市米逊学院道2200号。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托弗·E.乔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宝,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英特尔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郑州新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祝正涵
审 判 员 骆大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世博
书 记 员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