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财保73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秦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杰、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豫0192民初596号之五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的265668元质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的265668元质保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