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宏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铭,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秦林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歌,河南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宏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东、创业路北华信商务中心(迷你港湾)3号楼1单元25-26层2510室。
法定代表人:张留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锴,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海林,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燕敏,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宏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海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保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宋改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