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596号之五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秦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杰、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的265668元质保金进行冻结,并提供一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单(担保金额:900000元、担保期限:自申请人(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6566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