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宏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2930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宏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华信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宏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