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2930号
原告:高保朋,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歌,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宏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华信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歌,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保朋与被告郑州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宏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保朋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高保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保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保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