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明洋环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宇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0176号
原告:*苏明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926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宇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西城科技大厦B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8728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明洋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洋公司)与被告河南宇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明洋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明洋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8元,由明洋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