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宇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1197号
原告: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兵,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宇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宇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3元,减半收取1,992元,由原告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