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图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2民初3040号 原告:中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邻大道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DQ64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1号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77001A。 法定代表人: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亿隆中央商务中心B座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286735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