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2民初3040号
原告:中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邻大道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DQ64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1号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77001A。
法定代表人: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亿隆中央商务中心B座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286735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