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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94民初27812号 原告:漯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某某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漯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漯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处采购彩钢瓦挡板,规格型号为2.2m*1.85m,每块为200元,合同金额以实际验收金额为准。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840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7000元款项,还剩余414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彩钢瓦挡板,规格型号为2.2m*1.85m,每块为200元,合同金额以实际验收金额为准。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告分别开具金额为44600元、6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08400元。被告已将前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转账2万元,付款用途:材料款。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通过其他途径向原告付款47000元。同时,原告陈述双方未经书面核算,上述三张发票总金额108400元即原告向被告供货的总金额。 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确认欠付货款金额为414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供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货并支付部分货款,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67000元(20000+47000)货款,被告应支付欠付原告的货款41400元(108400-47000-20000)。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14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货款4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被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某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某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包括本案判项及原告预交应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户名:漯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账号:40001**********,开户行:中原银行漯河源汇支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