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厚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宝丰第一分公司与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1民初1816号
原告:河南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宝丰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宝丰县肖旗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4KXB4XU。
法定代表人:张秋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阁,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87463。
法定代表人:侯光华,系董事长。
原告河南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宝丰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河南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宝丰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宝丰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宝丰第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宝丰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正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明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