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6执监4号
申诉人:***,女,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鹤壁市金禾汽车零配件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河南炬锐机动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
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该二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登记住址:鹤壁市淇滨区。
申诉人***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城区法院)(2022)豫0603执监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11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建工)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鹤壁市金禾汽车零配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河南炬锐机动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锐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山城区法院查明***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
(一)安阳建工与***、金禾公司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
安阳建工与金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7月7日,安阳建工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殷都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同日殷都区法院作出(2013)***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2013年8月1日查封***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森林半岛小区XX号楼东单元XX层复式楼房一套(证号120XXXX363)。
2013年8月12日,安阳建工以金禾公司、***为被告,向殷都区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答辩期间,金禾公司、***向殷都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殷都区法院作出(2013)**三初字19-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金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金禾公司、***不服,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阳中院)。安阳中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关区法院)管辖。2014年7月10日北关区法院再次对***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森林半岛小区XX号楼东单元XX层复式楼房一套(证号120XXXX363)进行了查封(**),同时查封了***的豫A882**奔驰轿车一辆。2014年11月20日北关区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支付安阳建工工程款22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字2013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限定债务履行届满时止);2、金禾公司支付安阳建工利息20万元;3、驳回安阳建工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上诉于安阳中院,2015年4月21日安阳中院作出(2015)***二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5月20日,安阳建工向北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禾公司,2015年6月11日北关区法院将该案委托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淇滨区法院)执行,淇滨区法院在执行期间对查封***的房产和车辆进行了**。2016年10月淇滨区法院根据本院裁定,将该案移送山城区法院执行,其查封***的房产及奔驰轿车一并移送山城区法院处理。
2017年3月7日,山城区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的奔驰轿车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33.4万元。2017年7月22日山城区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森林半岛小区XX号楼东单元XX层复式楼房一套(证号120XXXX363)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48.1万元。
2017年8月,***、***均以山城区法院**及拍卖的***的房产已卖于本人为由,分别向山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8月9日山城区法院作出(2017)豫0603执异45号、(2017)豫0603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对本案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该案执行完毕后,剩余款项319564.26元。
(二)***与***、***、炬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
***与***、炬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同年7月20日淇滨区法院以“近期淇滨区法院案件收案居高不下,民事案件井喷式出现,由于淇滨区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审判力量薄弱,导致淇滨区法院结案率上升较慢。淇滨区法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为由,向本院请示。本院以(2017)豫06民辖356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山城区法院审理。山城区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豫0603民初15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炬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鹤壁市淇滨区森林半岛XX号楼XX楼西户房屋拍卖所得款项50万元。并于2017年10月13日送达山城区法院执行局。山城区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7)豫060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支付***20195**.2元;二、***支付***利息(其中1512786.7元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开始计算到支付完毕之日止,49.5万元从2014年11月21日至支付完毕之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炬锐公司在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2019588.2元及利息承担给付责任;四、***对其装修的炬锐公司X号科研楼XX号车间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炬锐公司。
2019年1月***领到安阳建工申请执行***、金禾公司一案剩余执行款319564.26元。
2019年1月31日山城区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相关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山城区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并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山城区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山城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同年2月25日山城区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与***、***、炬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与执行情况
2017年8月7日,***以***、炬锐公司、担保人***为被告向淇滨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2017年10月30日,淇滨区法院作出(2017)豫0611民初35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炬锐公司、***、***银行存款758234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限为1年。淇滨区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到淇县房管局轮候查***大道东侧鹤淇汽配园内纬十一路南侧,房产证号:00**XXX5、000XXXX8、000XXXX9的房产。淇滨区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到山城区法院轮候冻结***款项7582343元。淇滨区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7)豫061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炬锐公司返还***借款611.400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99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向山城区法院执行局要求参与分配安阳建工申请执行***、金禾公司拍卖房款后剩余款项319564.26元。***执行案件合议庭评议,认为:***要求参与分配不符合规定,未予准许。
山城区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一、安阳建工申请执行金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淇滨区法院根据本院裁定将该案移送山城区法院执行,查封的房产及车辆一并移送山城区法院处理,山城区法院执行该案件来源合法。山城区法院于2017年7月22日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名下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森林半岛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120XXXX3**)的拍卖行为系经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开在淘宝网上进行的网络拍卖行为,程序合法、规范。
二、***与***、炬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系山城区法院根据本院(2017)豫06民辖35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管辖执行。山城区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以(2017)豫0603民初15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拍卖上述房产价款50万元,并于2017年10月13日送达山城法院执行局,该裁定系对拍卖***房产剩余款的首次查封。
三、***与***、炬锐公司、***一案,淇滨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豫0611民初3514号之一裁定书,冻结***7582343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于2017年11月27日到山城区法院查封了***房产拍卖剩余款项,该查封系轮候查封。
四、***申请执行***、炬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中,该案件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要求参与分配拍卖房款的请求不符合规定,未予准许。
山城区法院认为:一、山城区法院拍卖***房产的执行行为合法有据,***主张善意取得拍卖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有二:1、2017年8月,***、***均以山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及拍卖***名下森林半岛小区的房产已卖于本人为由,向山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山城区法院经过审查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豫0603执异56号、(2017)豫0603执异45号裁定驳回了***、***提出的异议请求,***、***未向山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裁定书已生效,两份裁定均确认山城区法院查封执行拍卖***名下的房产合法有效。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公示方式为登记,拍卖房产并未登记在申诉人***名下,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其主张善意取得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主张不能成立。山城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二、***与***、***、炬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城区法院作出的(2017)豫0603民初1523号之一号民事裁定是对安阳建工申请执行***、金禾公司一案拍卖***房产剩余款项的首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申请执行***一案系对***名下拍卖房产剩余款项的首次查封,故而拍卖***房产的剩余款项发放给***并无不当。***在淇滨法院申请执行***、***、炬锐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尚有土地、房产未处置,其不能证明拍卖***房产系***全部或主要财产,***执行案件合议庭通过评议认为申诉人***并不符合参与分配的相关条件。综上,***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山城区法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的申诉请求。
***不服,向本院申诉称:请求撤销山城区法院(2016)豫0603执651号,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6民辖356号裁定书,参与***房产拍卖款项分配,并回转应当参与分配的款项。一、山城区法院拍卖登记在***名下属于***的房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2年之前,***向***借款19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协商***以190万元把该房产卖给了***,***是善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二、***应当依法参与执行款项的分配。山城区法院拍卖涉案房屋前,***一直在此房屋内居住,因山城区法院答应给***留钱,***配合将涉案房屋腾清。***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有法律效力。山城区法院不让***参与分配不对。
安阳建工辩称,一、***的判决生效是2018年6月份,而安阳建工与***的案件在2017年11月已经执行完毕,是在***判决生效前执行完毕的。二、安阳建工与***的执行案件结案前,***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查明事实与山城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安阳建工申请执行金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1日查封了***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森林半岛小区XX号楼东单元XX层复式楼房一套,山城区法院于2017年7月22日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房产。***虽以山城区法院**及拍卖上述房产已卖于她本人为由,向山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山城区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豫0603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的执行异议请求。该裁定确认山城区法院查封、拍卖上述房产合法有效,***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裁定已生效。故山城区法院执行中查封、拍卖上述房产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不动产善意取得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主张善意取得,但上述拍卖房产并未过户登记在其名下,故该主张不能成立。
二、***与***、***、炬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安阳建工申请执行***、金禾公司一案拍卖***房产剩余款项的查封,先于***与***、炬锐公司、***一案的查封,故山城区法院将上述剩余案款发放给***并无不当,***要求与***平分该剩余案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与***、炬锐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尚有土地、房产未处置,***不能证明拍卖***房产系***全部财产,且***与***、炬锐公司、***一案的判决生效于安阳建工申请执行***、金禾公司一案执行完毕之后,山城区法院对***申请参与该案的分配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的申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1条,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诉请求。
审判长 杜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