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1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孙艳辉,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备战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3XB9XT4T。
法定代表人:吕学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106914M。
法定代表人:钱永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浩宇(已故),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周运运输集团商水有限公司(原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商水公司,2021年4月26日变更为周口周运运输集团商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南段长途汽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7128735K。
法定代表人:杨飞,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8655229F。
法定代表人:侯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锋,河南云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浩宇、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商水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2021)豫1623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作出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一审判决前,李浩宇已于2021年10月3日因病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李浩宇死亡后,一审未中止诉讼,未通知李浩宇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直接判决李浩宇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4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诗永
审 判 员 朱雪华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译元
书 记 员 陈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