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异24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禹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夏都办南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魏炎鑫,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候伟,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豫1081执恢426号执行案件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禹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许昌分行的银行账户16×××14中1720000元,异议人禹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就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开庭听证后异议人禹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准予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禹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战伟
人民陪审员 :温明军
人民陪审员 : 张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