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03民初212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2259576M。 负责人:***,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865522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