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03民初212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2259576M。
负责人:***,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865522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