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8执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2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二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及长期居住地均不在本辖区,本辖区也无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不符合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