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802执恢328号 申请执行人:***,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