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河南鹰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81民初10138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侯某,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已协商解决,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