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1302执39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执行人余某,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茹楼村。
被执行人梁某,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
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余某、***、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豫13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史某于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院(2023)豫13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撤回对本院作出的(2023)豫13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