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抗160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申天富,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民终4101号民事判决,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监[2021]410000004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 抒
审判员 曹松志
审判员 吴 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