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4执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洲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申天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在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7执9号案件中应得案款251160.5元至本案。2019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如未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7执9号案件中提取案款,申请执行人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如未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7执9号案件中提取案款,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4执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卫国
审判员薛正奎
审判员*国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