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22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生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3177.9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期间,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工程款33000元,下余案款自愿放弃。2019年12月14日将33000元工资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于2019年1月14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执28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