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9民初5200号
原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7201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通途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395000元;二、五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郑万高铁新野段施工工程由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中标之后将工程发包给安阳通途公司,安阳通途公司与被告***、***、***、***四个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由被告***、***、***、***四施工队施工。因各种原因,原告安阳通途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的工程款未能及时结算,拖欠被告***、***、***、***承包费。被告***、***、***、***起诉原告安阳通途与中铁十局二公司拖欠承包费,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中铁十局二公司没有及时提供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的工具、不合格工程的扣款明细及质保金(合同)的证据。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胜诉,由原告安阳通途公司支付被告***、***、***、***的承包费。但在原告安阳通途公司与中铁十局二公司结算工程款的时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将上述工程款项395000元予以扣减。为此款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因此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安阳通途公司与中铁十局二公司签订的《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河南段站前工程ZWZQ-9标段临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郑州仲裁委仲裁,故原告应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退还原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