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9民初2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金凤路与兴邺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精密制造产业园1号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与被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年红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