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终3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南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余效前,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虎,系该局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业绩,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生,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晨阳,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县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孙业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2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诉人光山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虎,被上诉人孙业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2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县水利局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许前让
审判员  彭 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中尉
书记员熊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