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522执1310号之七
申请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兰春田,男,汉族。
被执行人: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秀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52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兰春田已履行全部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工行河南省信阳光山支行的账户1718022301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