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兰春田、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兰秀君地面施工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522执1310号之四
申请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兰春田,男,汉族。
被执行人: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秀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52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兰秀君未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cec6f9dbe0XXXXXX@wx.tenpay.com上的存款1357.99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舒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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