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628民初334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海,男,系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马功寿,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06756053M,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北关新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宗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帮明,男,系河南众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功寿、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7日,原告***在被告马功寿承包的鹿邑县润恺纸业厂房工地干活,在粉刷墙时从三米高的电动吊篮上摔下,原告出事的工地系被告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润恺纸业施工项目,被告马功寿又分包给该项目的部分工程,被告马功寿又以包工的形式与被告***签订了包工合同书。原告系被告***找来在该项目上施工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自愿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30000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被告马功寿负担25000元,并于2022年6月20日前一次付清,被告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权益;
三、双方其他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现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