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1712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告: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北关新华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06756053M。
法定代表人:刘国粹,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谢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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