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黄金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15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黄金洲,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阮祥银,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06756053M。
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北关新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国粹。
原告***与被告黄金洲、***、阮祥银、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黄金洲、***、阮祥银、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晓鸽
书记员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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