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6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齐利,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如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桂齐利、***、**、***、潢川县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6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马 勇
审判员 姚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