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830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北关新华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0675605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懂懂,又名刘懂,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原告之叔。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懂懂与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豫0184民初830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8875.47元。2021年2月20日,刘懂懂撤回起诉,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8875.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