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7民初2050号
原告楚玉敏,女,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33847372R,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滨湖街道淮河大道南侧1315号。
法定代表人扈淮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楚玉敏诉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于202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玉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楚玉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楚玉敏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从1990年至今具备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0年11月在淮滨县建筑公司(后更名为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班至今,后经淮滨县劳动人事局审批同意与淮滨县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关系,现原告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从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于2022午6月1日向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庭查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
原告楚玉敏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材料加以证实: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淮劳人仲案字﹝2022﹞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一份。3、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审批表复印件一份。4、转正定级审批表、河南省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工资调整表复印件各一份。
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缺席,无质证意见。
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缺席,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材料。
原告楚玉敏的辩论意见是:坚持诉求。
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缺席,无辩论意见。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诉求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楚玉敏于1990年11月进入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一直工作至今,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楚玉敏于1990年11月进入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楚玉敏同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属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楚玉敏与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于1990年11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楚玉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 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