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4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淮河大道南侧1315号。
法定代表人:扈淮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加素,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三空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三空桥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锐,系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磊,系该乡政府副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滨县三空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7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简立存
审 判 员 李 青
审 判 员 周振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熊莉萍
书 记 员 余 露